证券法修订草案三读 《证券法》修订争议为何如此之大
争议发行制度
《证券法》修订争议如此之大,其中争议焦点之一就是股票发行注册制。
最初,A股发行上市制度是由国务院多个部门审批,之后转为证监会主导的审批制。1999年,股票发行制度经由《证券法》出台,正式确立为核准制。
在核准制标准下,一家企业如果想上市要有一定的企业规模,并且在上市前具有连续盈利的能力。考虑到市场情况瞬息万变,企业过去连续盈利不代表将来盈利,也会将具有高增长潜力的企业排除在外,同样增加了企业为上市过度包装以及权力寻租等问题。
与核准制标准不同的是,注册制不对上市企业的经营业绩和资质提出明确要求,只要企业符合基本要求,提供信息真实,便可注册上市,定价也由市场自主决定。当然,注册制不是政府对上市企业不再审批、不再监管,而是将监管重心后移,监管制度升级。
基于注册制在欧美资本市场的成功经验,很多经济学家对其给予高度评价。恒大经济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任泽平近期这样评价,“注册制改革一定涉及一系列的制度变革、一系列的法律的修订,不是简单换个名字,是一场触及资本市场制度灵魂深处的改革。”
关于注册制改革的意义,吴晓求也有类似的表述,“注册制是中国资本市场一次脱胎换骨式的变革,也是一种DNA式的变异,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变革具有深远的意义。”
不过,制度性的变革从来不是一蹴而就的。尹中立认为,以前注册制改革想一步到位,将现有的核准制上市企业全部改为注册制,后来发现困难重重。2015年,因为受到股市动荡冲击,注册制改革被暂停。此后,市场对注册制改革存在各种各样看法,分歧也越来越大。
“法律文件的出台需要意见高度一致才能修改成功,在意见不一致、分歧在加大的时候,就不适宜讨论,于是(注册制改革)便被搁置了下来。”尹中立分析说。
在吴晓求看来,注册制改革必须要有充分的法律准备。第一,要确认发行制度和发行标准。现行的《证券法》第十条对发行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证券发行需要证监会核准;《证券法》《公司法》对发行标准也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包含盈利指标、财务指标和资产规模。
第二,公司的治理结构需要改变。现行的《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作了明确规定,比如同股同权、一票一权等表述。这对于一些创新型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可能不适合,因为这些企业往往创业团队和管理团队发言权大于企业资本的发言权。第三,要梳理信息披露、退市机制以及刑事处罚等诸多法律。
对于注册制改革路径,尹中立认为可能会分两步走,“先在科创板实施注册制试点,并且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确立。未来的发行制度很可能是双轨制,有注册制的,有不是注册制的。”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教授董登新认为,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基本架构已经搭建完毕,但在某些关键制度上,尤其是股市,仍存在一些重大缺陷、短板和弱项。这就是当前我国资本市场面临的主要矛盾及重大改革任务。
”中国资本市场最大的制度缺陷就是A股缺乏包容性和开放性。资本市场最大短板及弱项有两个:一是机构投资者规模弱小;二是长期资金严重匮乏。这两个短板和弱项正是A股市场缺乏包容性与开放性的根本原因所在。“董登新分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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