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房制度改革最新解读 深圳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内容
6.新旧政策如何衔接?
《公租房办法》发布后至施行前,将设置一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符合条件的家庭或单身居民仍可按原轮候申请条件提出轮候申请。过渡期满后,对新轮候申请家庭、已轮候申请及已承租家庭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是本《公租房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轮候申请受理回执的申请人由市主管部门依照原轮候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
二是本《公租房办法》施行前的在册轮候人或者承租家庭,在本办法施行后首次认租或者首次续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照原政策规定的申请条件和租金标准执行,也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按照本办法执行时,收入财产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的,租金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予以计收。收入财产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的,租金按照安居型商品房租金标准予以计收。首次认租或者首次续租合同期满后仍需续租的,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是本《公租房办法》施行前,企事业单位已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定向配租合同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按照人才住房政策续租。承租人属于人才的,也可以选择按照人才住房政策续租。
7.公共租赁住房如何退出?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目前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实践,《公租房办法》采取分类处理的原则,将承租人家庭及用人单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分为腾退和收回2大类。
腾退类为承租人家庭和用人单位由于客观因素不再符合承租条件须主动退出的7种情形;
收回类为承租人家庭和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须强制退出的14种情形。
8.如何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
一是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实施诚信申报制度,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需签署诚信申报声明;有关当事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公租房办法》的行为,除依法进行处罚外,还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惩戒工作机制。
二是进一步提高监督管理的智能化和信息化水平。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信息平台,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分配、租金定价等工作规范化管理,并与户籍、婚姻、居民收入财产状况核对和认定、房地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社会保险、征信等信息化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三是明确申请(承租)家庭、用人单位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等各方主体的权责义务,尤其明确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等经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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