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房制度改革最新解读 深圳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内容
9.对违法违规行为有哪些惩罚机制?
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机制,促进有限公共住房资源的公平善用。
针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配、租后管理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均作出了明确的处理规定,包括驳回申请、取消资格、收回住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法移送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还将纳入不良行为记录。例如,对于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驳回其申请,处3万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和人才安居的申请。
1.安居型商品房供应对象是谁?
安居型商品房重点面向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等条件的户籍住房困难居民配租配售。
2.对特殊群体有哪些优先措施?
《安居型商品房办法》对特殊群体的范围和优先方式作出了进一步的完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居型商品房办法》重新划定特殊群体的范围,从以下方面规定了对特殊群体的具体优先措施:
一是特殊群体作为申请人的,只需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退役军人的服役年限计入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年限。
二是租售程序中对特殊群体采取增加抽签次数、配置两个摇号号码、综合评分时给予加分等优先措施。
三是主管部门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房源面向特殊群体申请人中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及一至二级残疾人配租配售。
四是对退役军人,计算应缴增值收益时,服役年限计入在深累计纳税申报年限,一并给予折扣。
3.如何进行封闭流转?
《安居型商品房办法》进一步作出了制度化安排:
首先,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至取得完全产权前,可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转让,也可向原产权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申请回购。其中,签订买卖合同未满3年的,只能向原产权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申请回购。
其次,规定了封闭流转期间的回购价格和转让价格,具体如下:
签订买卖合同未满3年,向原产权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申请回购的,回购价格为原购买价格;
签订买卖合同3年及以上,向原产权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申请回购的,回购价格为原购买价格加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签订买卖合同3年及以上,面向在册轮候人或者符合《安居型商品房办法》申请条件的对象转让的,转让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市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并提供指导价格。
此外,为进一步提高封闭流转程序的可作性,具体的封闭流转办法将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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